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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部门审查证据切勿“四重四轻”
引用本文:蹇学文.刑检部门审查证据切勿“四重四轻”[J].中国检察官,2001(2).
作者姓名:蹇学文
作者单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摘    要:一是重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轻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尽管修订后的刑诉法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有的办案人员仍受传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审查证据时只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及社会危害性,没有从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把握案件性质,对案发的起因、动机、时间、地点、情节、自首、立功等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也没有仔细审查,这就容易导致错捕、错诉或因事实不清在出庭公诉时被动,影响了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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