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标准的中美比较
引用本文:姚洪军.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标准的中美比较[J].知识产权,2015(7).
作者姓名:姚洪军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基金项目:上海政法学院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2015XJ02)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商标法规定的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最低标准是满5年连续地实质上独家使用,这个标准也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我国虽然在认定获得显著性的终极标准上与美国一致,但是并没有规定出类似的具体最低标准。商标显著性的核心含义是控制者的唯一性,而知名度和开始使用时间的先后虽然与获得显著性有密切联系,但是都不能反映显著性的本质。同时,没有最短使用时间的限制条件,也不便于实务操作。因此,建议将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最低标准规定为:满5年连续地独家控制。

关 键 词:获得显著性  认定标准  中美比较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