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处于何种阶段无需在罪名中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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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云鹏,郭万山.犯罪行为处于何种阶段无需在罪名中标注[J].人民司法,198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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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云鹏 郭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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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军区军事法院
(肖云鹏),河北省军区军事法院(郭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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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看到一些刑事判决书对罪名是这样确定的,“×××已构成强奸(未遂)罪”,我们认为这种写法欠妥。 显然,上例括号中“未遂”二字是对强奸行为处于何种阶段的注释和限制,这就不仅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强奸罪这一罪名在字面上有了变化,而且缩小了它的外延,扩大了它的内涵,使“强奸(未遂)罪”有了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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