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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罪“预见”的标准
引用本文:
李靖选.论过失犯罪“预见”的标准[J].法律科学,1987(2).
作者姓名:
李靖选
摘 要: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样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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