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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
引用本文:杨新绿.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J].北方法学,2019,13(6):45-58.
作者姓名:杨新绿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有"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的特定(用户)信息专有权""信息网络""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四种学说,通过体系解释、比较解释、文理解释,可确定本罪法益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而达成网络空间安全、稳定、有序、可预测的状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是新型法益、集体法益、具体法益。将本罪法益确定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有助于解释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回应象征性立法的质疑。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象征性立法

On the Legal Interests of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Cri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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