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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引用本文:陈基松.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J].群众,1994(11).
作者姓名:陈基松
摘    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面对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流动和重组,有的同志担心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将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当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基本有两种类型:一是国有企业与集体所有企业的财产混合所有,这是公有制两种形式之间的联合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部分;二是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混合所有,它包括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混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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