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
| |
引用本文: | 陈基松.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J].群众,1994(11). |
| |
作者姓名: | 陈基松 |
| |
摘 要: |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面对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流动和重组,有的同志担心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将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当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基本有两种类型:一是国有企业与集体所有企业的财产混合所有,这是公有制两种形式之间的联合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部分;二是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混合所有,它包括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混合所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