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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故意杀人罪
引用本文:欧阳丹东,徐兴友,徐勇,李庆.此案应定故意杀人罪[J].人民司法,1992(12).
作者姓名:欧阳丹东  徐兴友  徐勇  李庆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欧阳丹东,徐兴友,徐勇),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李庆)
摘    要:《人民司法》1992年第7期刊登了董华、黄伯煜同志的《故意杀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一文(以下简称《董文》)。笔者读者,认为《董文》所持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周某针对佟某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和以后的杀人行为是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两个行为,而非《董文》所谈的“从佟某的不法侵害到周某的正当防卫直到防卫过当,是紧密相连的一个全过程,不能把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看成是两个彼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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