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两类、四种”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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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新久.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两类、四种”区别对待[J].北大法律评论,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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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新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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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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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每一类、每一种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单一的身份、公务或二者的简单综合作为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而应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与身份、职权、国家权力等的具体关系,区分"两类、四种"国家工作人员而予以分别认定。第一类包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实质标准;第二类共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围,其中,第一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是包含"职权"要素的职务活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以受"委派"的身份为关键,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公务"中包含国家权力因素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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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 公务 职权 国家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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