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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刘宗武.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14):51-52.
作者姓名:刘宗武
作者单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3426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六合彩"、"扎金花"、打麻将等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张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专门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定1000元每天利息为1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其中张某为李某、刘某等20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提供赌资累计达63万元,获取高额利息达23.9万元,在索债过程中,对部分借款人有威胁性的语言和非法扣押他

关 键 词:高利贷  开设赌场  赌博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行为  人员  赌资  市场秩序  发放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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