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抚养事实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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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小英.一件抚养事实公证[J].中国公证,2010(3):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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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小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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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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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覃某于1991年与丈夫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1997年.覃某在村公厕拾得被遗弃的出生没几天的一女婴(当覃某已将弃婴抱在手中时俞某经过).覃某觉得这孩子实在可怜.在争得丈夫及家人的同意.于是决定把她抱回家抚养.并给她取名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将其抚养至今。覃某夫妇为给王某解决人户问题四处奔波.但由于户口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已到上学年龄的王某仍无法进入校门.故办理入户问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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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抚养 公证 丈夫 弃婴 拾得 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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