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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合作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法制路径
引用本文:江晓华.社区合作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法制路径[J].求实,2016(8):87-96.
作者姓名:江晓华
作者单位: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安徽省宅基地退出的法律规制研究"(AHSKQ2015D15),安徽农业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风险及法律治理研究"
摘    要: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市场化和政府主导型是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典型模式,但这两种模式都存在妥适性困境。而社区合作型退出以农户和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主体力量,合作推动宅基地使用权间接市场化,具有妥适性。社区合作型退出的具体路径分为退回机制和转化机制,退回机制主要涉及退回原则、程序、主体、条件、补偿和风险治理的交易规则和干预规则;转化机制包括转化规则和转化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视转化行为为设权行为,宅基地使用权转化意味着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承认其用益物权地位,建立兼顾一般要求和宅基地使用权特殊要求的转化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规则。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  社区合作型  退回机制  转化机制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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