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奸罪的重构——从强奸罪的对象反思强奸罪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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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香梅.论强奸罪的重构——从强奸罪的对象反思强奸罪的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1(20):254-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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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香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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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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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性侵犯案例越来越多,根据刑法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此一来,上述三种性侵犯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取而代之的是猥亵罪、侮辱罪等比"强奸罪"刑罚力度较轻的罪名。因此,将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扩充至一般主体是极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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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罪 同性性侵犯 女性对男性 同性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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