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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民个人参与涉外经贸活动的主体资格问题
引用本文:谢天长.浅议公民个人参与涉外经贸活动的主体资格问题[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3(3).
作者姓名:谢天长
摘    要:公民个人参与涉外经贸活动的主体资格问题,是指公民个人在参与涉外经贸活动的过程中,有无资格作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和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这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允许的。本文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 公民个人作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我国的立法中存在着矛盾。我国现行《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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