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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在审判上的采证
引用本文:毕玉谦.论法官在审判上的采证[J].金陵法律评论,2001,1(1):162-168.
作者姓名:毕玉谦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摘    要:一、采证的涵义之界定所谓采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在此,应当首先明确的是,作为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从审判中心主义以及由此而作为正当程序理念的角度而论,审判中心主义体现的是一种直接、言词和集中审理的诉讼意旨,它构成一个裁判具有既判力的程序保障。因此,从这一视角来看,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采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采证从其实质内涵以及逻辑外延上包括法官就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的查证过程和决定其证据能力的可采性以及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的采信过程,并且,所谓确认或决定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应包括涉及与相同待证事实具有龃龉、抵触、磨擦关系的证据


On the Evidencing by Judges in Litigat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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