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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引用本文:李显坤.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规相抵触[J].中国民政,1999(8).
作者姓名:李显坤
作者单位:新疆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摘    要:1999年3月19日,《新疆石油报》登载了这样一封信:“编辑同志:老汉我已丧偶8年,春节前,我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及单位开的婚姻状况证明去领结婚证。没没想到,区民政局还要前妻死亡通知书。我的天呀,8年了谁还去保存那个东西?再说婚姻状况证明书上的婚姻状况一栏,清清楚楚地写着‘丧’字,这说明已是丧偶,另外户口本子也清清楚楚登记的是两人(我和我儿子),这还要什么死亡通知书吗?……本来打算在春节办事,也只能等春节过后再办了,老汉我再婚领证为何这样难?……”据查:老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那么,看来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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