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 ]1998年 3月 ,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对某公司实施了处罚。酒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等撤销该处罚决定。酒泉地区技监局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 12月 ,酒泉地区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称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 0 0 0年 10月撤销了该判决。评析 ]行政审判审什么 ?这是首先应当清楚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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