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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防卫过当
引用本文:李秀石.略论防卫过当[J].河北法学,1983(1).
作者姓名:李秀石
摘    要:我国刑法在规定允许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还作出了因防卫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个规定,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所谓防卫过当,是指这样一种行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性的防卫行为,其行为结果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这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正当性防卫行为,就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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