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被追债跳河致死债主该担何责
引用本文:梅磊,刘冰.被追债跳河致死债主该担何责[J].中国律师,2008(2):65-65.
作者姓名:梅磊  刘冰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严某等四人(死者戚某之妻、子及父母)被告顾某、戴某戚某与顾某间有债务关系。2001年1月2日下午,顾某获悉戚某在某歌舞厅活动.顾某和戴某等人驱车赶至歌舞厅门口。戚某见状转身便跑,顾某、戴某等人追堵戚某。戚某逃至大运河边时.穿着衣服跳人大运河中并游离河岸。跳河处两岸石驳岸高2.2米,水深超过1.3米,水温8.6度。顾某等人追至河边见戚某已跳人大运河中,未予施救和报警.不久即离去。后戚某溺水死亡。原告多次向检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歌舞厅  行为人  作为义务  被告  大运河  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  相当因果关系  原告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