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债跳河致死债主该担何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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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磊,刘冰.被追债跳河致死债主该担何责[J].中国律师,2008(2):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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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磊 刘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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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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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严某等四人(死者戚某之妻、子及父母)被告顾某、戴某戚某与顾某间有债务关系。2001年1月2日下午,顾某获悉戚某在某歌舞厅活动.顾某和戴某等人驱车赶至歌舞厅门口。戚某见状转身便跑,顾某、戴某等人追堵戚某。戚某逃至大运河边时.穿着衣服跳人大运河中并游离河岸。跳河处两岸石驳岸高2.2米,水深超过1.3米,水温8.6度。顾某等人追至河边见戚某已跳人大运河中,未予施救和报警.不久即离去。后戚某溺水死亡。原告多次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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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歌舞厅 行为人 作为义务 被告 大运河 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 相当因果关系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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