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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透支刷卡”引发的罪名之辨
引用本文:陈平.由“透支刷卡”引发的罪名之辨[J].中国律师,2011(4):54-56.
作者姓名:陈平
作者单位: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摘    要:“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做了六种列举,认定本来应该清晰明确,可恰恰是这些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出银行、司法部门与广大持卡人,甚至媒体的认识分歧。

关 键 词: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  信用卡管理  罪名  刷卡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发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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