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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补记权之我见
引用本文:李冰冰.空白背书补记权之我见[J].中国律师,2011(5):51-52.
作者姓名:李冰冰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摘    要: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空白背书  补记权  被背书人  票据权利  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票据法》  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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