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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适格主体
引用本文:
王世斌.浅议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适格主体[J].人民检察,2007(22).
作者姓名:
王世斌
作者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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