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公证赔偿
引用本文:宋杰,程大庆.论公证赔偿[J].中国司法,2004(3):56-57.
作者姓名:宋杰  程大庆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关 键 词:公证赔偿  公证机构  赔偿模式  公证员  赔偿资金

Comments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notarizatio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