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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明确
引用本文:吴基传,刘明祖,闻世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明确[J].中国人大,2006(14).
作者姓名:吴基传  刘明祖  闻世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吴基传),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全国人大农委主任委员(刘明祖),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
摘    要:6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本草案旨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产品的市场化,增加农民收入。与会者的共识是:这部法律的制定,有可能是在集体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后,给农业农村发展带来又一次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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