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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引用本文:宛融志.中、德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J].政法学刊,1995(4).
作者姓名:宛融志
摘    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竞争机制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保护竞争,发展竞争,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在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存在着违反诚实、自由、平等、公平这些国际公认原则的交易行为。比如,制造伪劣、质次的商品,假冒与盗用知名商品的外观、包装和广告,在销售服务中进行欺诈,侵犯技术和贸易秘密的专有权,垄断市场和进行限制性商业活动,等等。因此,竞争也会带来“付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发展市场竞争,就应当严格竞争规则,保护公平竞争行为,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把竞争法律制度作为规范本国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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