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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升督’警衔晋升培训班”之案例研究
引用本文:徐镇强.“‘司升督’警衔晋升培训班”之案例研究[J].公安教育,2009(4):33-35.
作者姓名:徐镇强
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科研处;《公安学刊》;
摘    要: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7条的规定,凡警司晋升为警督、警督晋升为警监的,都应当经过相应的人民警察学校培训合格。为适应我国公安机关量大面广的警衔晋升培训需要,不断提升广大基层民警的素质,更好地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群众、建设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地市一级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了警官培训学校。

关 键 词:培训班  警衔  人民警察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例  公安机关  第17条  基层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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