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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摘    要: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实施依据的,两法一条例构成税务复议和诉讼的完整制度。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两种复议程序。(1)复议前置程序。纳税当事人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未经税务机关做出复议裁决,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将以未经复议审理为由,不予受理诉讼;(2)选择复议程序。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的程序。缴清税款或滞纳金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前提条件。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不服,如果没有先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滞纳金就申请复议,税务复议机关则依法可裁定其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而不予复议。税法所以确定先缴税后复议这一前提条件,是因为,第一,出现纳税争议并不能就认定税务机关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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