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绑架罪的犯罪既遂标准
引用本文:叶慧娟,曹俊金.论绑架罪的犯罪既遂标准[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1):85-89.
作者姓名:叶慧娟  曹俊金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7
摘    要: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作为犯罪客体要件要素的两个客体都被侵犯时才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绑架罪是行为犯,其行为应是复合行为,包括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儿和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本罪中单纯实施了绑架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实施绑架行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后也不能当然立即认定为犯罪既遂;若犯罪结果已经现实的发生,或者犯罪结果尚未现实发生,而犯罪人单纯地放弃犯罪行为已不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方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关 键 词:绑架  善良绑匪  余有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文章编号:1008-4525(2008)01-085-05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22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