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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人的职能定位——兼论我国银行破产立法模式与破产程序控制权配置
引用本文:马宁,周泽新.我国存款保险人的职能定位——兼论我国银行破产立法模式与破产程序控制权配置[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5):40-49.
作者姓名:马宁  周泽新
作者单位:1.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2.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29
基金项目: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稳定法律保障机制中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当性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保险欺诈防范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    要:存款保险机构依其职权范围大小可分为保险理赔职能型、破产管理人职能型、银行救助职能型和监管者职能型。保险理赔职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含义。鉴于我国银行破产宜采法院控制下的折衷模式,并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克服银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障碍,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担当破产管理人职责。但鉴于作为救助职能赖以实施基础的接管程序在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以及其制度功能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特别是各国对"太大以至于不能倒闭"原则的废弃,加之国际经验昭示和制度构建初期的审慎态度使然,我国暂不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救助职责。并且为避免重复监管带来的无效率与高成本,也不宜赋予其监管职责。

关 键 词:存款保险  职能定位  银行破产  破产管理人  救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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