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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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J].当代法学,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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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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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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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是对民事权利损害的救济,当然是民事责任。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不是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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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错误登记 损害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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