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兼与法学界权威商榷启动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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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黎明.论诱惑侦查——兼与法学界权威商榷启动之条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3):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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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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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6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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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合法的观点仍然不正确,仅凭有犯罪意图就启动诱惑侦查,违反了刑诉法先有犯罪事实,后有立案侦查,然后才是侦查手段的运用的规定.启动诱惑侦查的条件有二: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社会危害性严重且犯罪行为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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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 合法性 启动条件 诱惑侦查 法学界 权威 启动 犯罪行为 严重 社会 事实存在 条件 运用 侦查手段 立案 犯罪事实 刑诉法 犯罪意图 机会提供型 犯意诱发型 |
文章编号: | 1672-4127(2004)03-0048-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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