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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塞加号”案评介(续)——本案的实质问题
引用本文:赵理海.油轮“塞加号”案评介(续)——本案的实质问题[J].中外法学,1999(6):105-117.
作者姓名:赵理海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 一、案情背景 “塞加号”是一艘油轮。其租船人是在瑞士日内瓦注册的勒马尼亚海运集团有限公司(Lemania ShippingGroup Ltd)。船主是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Tabona Shipping Co.Ltd)。货主是瑞士日内瓦阿达克斯装卸服务公司(addex BV)。它是由苏格兰、格拉斯哥的锡西柯特轮船管理有限公司(Seascot Ship-management Ltd)经管的。油轮“塞加号”被扣时,在西非沿岸从事向渔船及其他船舶供应汽油。 在船长OrLov的带领下,“塞加号”满载5,400吨汽油,于1997年10月24日离开塞内加尔达喀尔港(Daker)。10月27日晨,“塞加号”跨越几内亚比给和几内亚之间的海洋边界,开进了阿尔卡特拉兹(Alcatraz)岛附近的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如航海日记所记载的。同一天,在北纬10°25’03”与西经15°42’06”,约上午4时

关 键 词:几内亚  《公约》  船旗国  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  国际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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