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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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召,丁永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J].中国检察官,2006(6):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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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召 丁永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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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4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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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死刑执行监督的做法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一是由提起公诉的部门进行监督,即:“谁起诉谁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三是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执行前监督,也即将罪犯送出监所,由公诉部门进行临场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值得商榷。从立法本意和体现效率与公正的司法原则考虑,死刑执行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其理由如下:一、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符合立法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执行作为独立一编,规定了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八种刑罚的执行程序。与此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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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督职能 公诉部门 监所 检察 死刑 临场 执行监督 司法实践 提起公诉 司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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