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侵权的认定应“公私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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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健.“人肉搜索”侵权的认定应“公私分明”[J].江淮法治,2009(5):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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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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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果“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发布所谓“网络追杀令”、“人肉搜索令”的网民不能以“道德卫士”自居而规避法律责任,同时还需明确网站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和“人肉搜索”侵权的案件中,许多网站确实可谓是“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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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 搜索 肉 公私 网络环境 法律约束 舆论监督 暴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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