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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改革开放办公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摘    要: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为城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确认,仍有异议的,可逐级向上一级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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