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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与社会主义的共生价值
引用本文:陈纯柱.论宪政与社会主义的共生价值[J].重庆行政,2005(5).
作者姓名:陈纯柱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学院法学院 教授
摘    要:什么叫宪政,法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政作出了众多界定:“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邹平学教授认为:“宪政就是以宪法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是先进的仁人志士对符合人类理性和主流的政治制度的描述,是现代民主政治人性化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辟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新纪元,也为宪政的发展提供了制度选择和政治保障。因为宪政与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共同的理想目标和进步追求,具有共生的价值。本文就这些情况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第一,社会主义和宪政都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制度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宪政则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中最重要的标志。“人类社会从野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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