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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探析
引用本文:韩兴娟,徐晓红,黄伟.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探析[J].理论探索,2008(1):146-149.
作者姓名:韩兴娟  徐晓红  黄伟
作者单位:1.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3.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7
摘    要: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或方式不适当、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应该是特殊侵权责任.特许经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特许人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个方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应当确立公司特许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信息披露个人责任,令其与公司特许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关 键 词:特许经营信息  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  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  个人责任
文章编号:1004-4175(2008)01-0146-04
修稿时间:2007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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