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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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兴娟,徐晓红,黄伟.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探析[J].理论探索,2008(1):146-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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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兴娟 徐晓红 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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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3.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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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或方式不适当、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应该是特殊侵权责任.特许经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特许人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个方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应当确立公司特许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信息披露个人责任,令其与公司特许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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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许经营信息 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 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 个人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8)01-0146-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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