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很多学者倾向于把"国家法——习惯法"看成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认为随着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强制推行,习惯法的影响将越来越小,最终被彻底取代。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婚姻纠纷解决过程中,围绕着"最大限度促成案件尽快妥善解决",有时国家法和习惯法会同时"在场",或轮番"上场",甚至以一种不在场的"在场"方式出现,在冲突之余也表现出一种合作关系。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跨界合作成为婚姻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大量实地调研也向我们表明了这一点。为此,在立法上,我们要珍视民族习惯法中的优良成分,利用国家法赋予的制度空间完善民族自治法和乡(村)规民约,实现国家法和习惯法有机结合。从实践层面看,要坚持在民族地区变通实施国家法律,加强各方面的合作,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