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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法》第43条
引用本文:韦之.试论《著作权法》第43条[J].知识产权,2002,12(4):37-39.
作者姓名:韦之
作者单位: 
摘    要:《著作权法》第43条在该法过去的10余年实践中备受瞩目。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第35条对这一条文做了实质性改动。本文试对该条修改前后出现的问题略作论述,请同仁斧正。①一、修法难点1.《著作权法》原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第43条  修改  合理使用  中国  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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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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