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应得收入”改按“实际收入”计算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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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立琴.城市低保“应得收入”改按“实际收入”计算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民政,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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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立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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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左权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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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低保工作的家庭收入测算由“应得收入”改按“实际收入”后,总体上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增强了保障力度,有力地保证了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但在实际工作中,低保工作者虽然竭力把关,但“应得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予盾、差距很难把握。比如,工人六个月领不到工资可以申请低保,债务方就以有低保维持其生活为由,放松了支付工人工资的迫切性。再如,养子女不赡养父母、继父母不抚养子女、离异夫妻双方不互相抚养,政府给予了生活保障,从思想上和行为上导致了这类应得收入的无限拖延或不了了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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