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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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龙.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J].特区法坛,2002(7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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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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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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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预期违约制度 中国 两大法系 完善 构筑 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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