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增补“追缴赃款赃物”为侦查措施
引用本文:周国均.试论增补“追缴赃款赃物”为侦查措施[J].法学研究,1993(4):65-69.
作者姓名:周国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随着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不少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肆无忌惮地采用贪污、受贿、诈骗、盗窃、走私、投机倒把等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钱财,在经济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失。仅就贪污、受贿、诈骗等案件观之,据报载,犯罪分子个人或合伙贪污、受贿、诈骗、盗窃、投机倒把所获的赃款万元或十几万元属于一般,而百万元的不少,甚至有的数额高达几千万元。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