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增补“追缴赃款赃物”为侦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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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国均.试论增补“追缴赃款赃物”为侦查措施[J].法学研究,1993(4):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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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国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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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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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不少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肆无忌惮地采用贪污、受贿、诈骗、盗窃、走私、投机倒把等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钱财,在经济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失。仅就贪污、受贿、诈骗等案件观之,据报载,犯罪分子个人或合伙贪污、受贿、诈骗、盗窃、投机倒把所获的赃款万元或十几万元属于一般,而百万元的不少,甚至有的数额高达几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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