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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新论
引用本文:韩建国,韦亚力.受贿罪客体新论[J].法学研究,1991(3):29-36.
作者姓名:韩建国  韦亚力
作者单位:内蒙古巴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巴盟人民检察分院
摘    要:犯罪客体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明确受贿罪的客体,有助于认识该罪的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十余年来,受贿犯罪的实际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立法也作了补充或修改,以往关于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认识显然已经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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