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客体新论 |
| |
引用本文: | 韩建国,韦亚力.受贿罪客体新论[J].法学研究,1991(3):29-36. |
| |
作者姓名: | 韩建国 韦亚力 |
|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巴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巴盟人民检察分院 |
| |
摘 要: | 犯罪客体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明确受贿罪的客体,有助于认识该罪的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十余年来,受贿犯罪的实际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立法也作了补充或修改,以往关于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认识显然已经落后。
|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