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边航空协定的三种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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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维田.论双边航空协定的三种模式[J].法学研究,1988(2):9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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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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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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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44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召开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原来打算为战后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拟定统一规则的设想,因意见分歧,未能如愿以偿。会议最后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重申了“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1条),并确立了战后国际航空运输的双边体制,即:国际定期航班必须获得飞入国的“特别许可”(第6条);不定期国际航班凡为取酬目的而运送旅客或货物者,要遵守飞入国的“规章、条件或限制”(第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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