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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引用本文:关今华.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J].法学研究,1989(3):64-69.
作者姓名:关今华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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