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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类推不是“举重明轻”,而是“比附”——与中国法制史诸书及《中国刑法史》作者商榷
引用本文:王侃.唐律中的类推不是“举重明轻”,而是“比附”——与中国法制史诸书及《中国刑法史》作者商榷[J].法学研究,1993(3):75-79.
作者姓名:王侃
摘    要:从八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公开出版了八、九部中国法制史,一些法学院系还自编了内部铅印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还有周密著《中国刑法史》。以上各书凡是讲到唐律名例篇中的“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以下为简便,只用其一)时,都一致认为是类推。诚然,就类推讲,不仅唐律,早在汉、晋、北魏、隋,后来的宋、明、清诸律都有,但说举重明轻是类推就很值得研究了。如果这是类推,那么唐律断狱篇中的“比附”,疏议中说的“故通比附”、“比附论罪”、“比附论刑”,《旧唐书·刑法志》中的“比附断事”等的比附又该是什么呢?明、清律就没有举重明轻,可在名例篇中却有“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这个比附又是什么?我认为,唐律中的比附才最相当于现在的类推。举重明轻则是对律条的涵义、用语作论证、推理,属于对法律的逻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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