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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引用本文:
王强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J].法学研究,1991(6):50-55.
作者姓名:
王强义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这项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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