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合同责任中的所失利益
引用本文:李成林.论合同责任中的所失利益[J].法学研究,1993(6):46-51.
作者姓名:李成林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工商学院
摘    要:所失利益是违约赔偿制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大陆法系,所失利益的概念,最早见于德国民法典。该法第252条规定:“所失利益指依事物通常进行,或依特殊情况,特别是依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取得预期的利益。”这一规定指出了判断所失利益的两项标准:其一,依事物的通常进程,如果违约人没有违约,受害人按照人们的一般常识和经验将会获得的利益,即属于受害人“可得预期利益”。对于此类利益,必须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与相当的确定性,否则不得确认。其二,依已订立的计划或特殊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