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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
引用本文:梁慧星.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J].法学研究,1990(5):58-68.
作者姓名:梁慧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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