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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李本.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1993(1):63-66.
作者姓名:李本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摘    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我国同版权)以及技术秘密(KNOW-HOW,或称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的专有权利,我们统称之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的各项权利无疑只有得到法律的保障才可能实现。而法律保障不外乎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三种手段。从目前状况看,除刑事手段外,其余两种无明显缺陷。而刑法的保障作用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刑法本身也确实有这么一项重要任务——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公私财产权利。但如果这种保护存在明显缺陷,则不但刑法的相应作用不能发挥,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我们国家这方面的国际声誉。所以,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必须尽早予以弥补。那么,这种缺陷何在?解决的途径在哪里呢?这正是本文以下要着意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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