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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犯”刍议
引用本文:向朝阳.“迷信犯”刍议[J].法学研究,1993(1):67-69.
作者姓名:向朝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所
摘    要:“迷信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犯罪意图的情况。“迷信犯”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行为人基于极端迷信;二是出于极端愚昧无知。有著述以此为标准,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典型的“迷信犯”,另一类是愚昧犯,从本质上看,“迷信”行为也是“愚昧”的表现,将“迷信犯”分为典型“迷信犯”与“愚昧犯”,这种称谓与分类关系不过是服从于传统的刑法理论上的习惯称法,在逻辑上有种概念与属概念关系混淆之误;从实践上看,“迷信”行为与“愚昧”行为也是难以截然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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